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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补充规定
发布时间:2018年01月15日 09:37    作者:    点击:[]

 

山大人字【2014145号文件“关于印发的《山东大学教职工考勤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》的通知”(附件1)已公布执行。为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体育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
一、教职工以所在校区、系、中心为单位进行考勤,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,每月1号前将上一月的考勤情况填写《体育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》(附件2)报学院办公室备案。

二、每周四下午是学校明确的政治学习、业务学习或工作会议时间,不能参加者,一律按实际情况提前请假(公假、事假、病假),不请假者每次按旷工半个工作日计算,按学校《山东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》累计计算,与学院岗位津贴发放挂钩。

三、因公外出开会、培训等,须持有关通知,填写《体育学院请(续)假申请表》(附件3),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间报批,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后,持《申请表》向所在校区、系、中心主任报告,以便安排工作。

四、参加教育系统的赛事工作,凭调函因公派出,原则上每学期派出次数不超过2次。非教育系统的赛事工作,承担一般裁判员工作的,原则上每人每学期不超过2次,承担省级以上赛事主管工作的次数不超过3次,凡请假者均按事假处理。

五、凡请假者一律填写体育学院统一印制的《体育学院请(续)假申请表》。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及权限报批。《申请表》随考勤表一同上报学院办公室备案。未办理请假手续,私自调课的按旷工处理。

六、审批手续,按《山东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》的第十三条执行。

七、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山东大学体育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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